公告日期:2026-04-16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薪
酬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激发公司董事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内部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指公司高管人员或员工担任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除内部董事外的其他董事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为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选举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将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董事薪酬体系,确定薪酬标准及收入水
平: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
(四)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拟定董事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董事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第五条 董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对董事提出考核方案,考
核内容包括履职的勤勉程度、履职能力、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廉洁从业、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独立董事应对其独立性作出评价。
第七条 独立董事领取津贴,具体津贴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拟定并按程序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确定。
(一)内部董事:兼任公司高管人员的董事,依照《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对高管人员薪酬考核条款执行;非兼任公司高管人员的董事,根据公司对其任职岗位考核。内部董事依据以上考核领取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领取津贴,一般在年度股东会后支付。
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 公司对董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等原因
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履职责任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或内部职务处分。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及市场竞争情况: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数据,收集同行业及区域内上市公司薪酬信息,经汇总分析后作为调整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宏观经济通胀指标,确保薪酬实际购买力不降低;
(三)公司经营业绩、盈利状况及业绩考核指标年度、中长期完成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调整或行业发展周期变化;
(五)岗位调整、职务变动或个人履职能力及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薪酬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董事薪酬调整
方案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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