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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5 21:52:44 股吧网页版
华塑股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98号)文件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87,336,24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9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9,999,998.76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3,075,032.46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6,924,966.3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5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5]230Z0054号《验资报告》验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股份”或“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本期持续督导期间:2025年6月6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在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国泰海通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一)日常督导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人已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相应的工作计划。
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方的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保荐代表人自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票以来持续保持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访,了解公司业务情况。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项。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
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保荐人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项承诺。经核查,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和
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保荐人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股东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保荐人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时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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