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
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审议。
董事会秘书是本制度的执行负责人,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变动管理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持股管理工作,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管理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其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不存在本制度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的说明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并购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同步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一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不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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