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6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与投资、风险管理5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独立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要求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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