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及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
书所列用途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
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
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
的原则,开户存放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在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存放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
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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