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健全与岗位 职责、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自治区国资监管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的董事除外。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纪委书记等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 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经股东会依法确定,不按本办法 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合规透明原则: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证券监管要求,薪 酬方案履行规范决策程序,薪酬信息按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要 求披露。
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劳动生产率、人 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联动,与个人履职成效强挂钩,实现“业
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差异化原则:根据岗位责任、风险等级确定薪酬分配系数,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控过高收入。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统筹兼顾原则:平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职工薪酬关系,兼顾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人员薪酬
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薪酬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按规定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出现业绩下滑、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人员的平均绩效薪酬须相应下调;未下调的,需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年报披露中专项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人员的
工资额度进行预算管理,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薪酬构成与核定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人员薪酬
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公司获得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监管部门奖励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人员,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
参与奖励分配;公司董事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并按规定予以披露,个人奖励总额不超过个人绩效年薪的 10%。各类党委、政府直接给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人员列发的奖励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人员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七条 基本年薪为年度基本收入。董事长的基本年薪
以考核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准,根据自治区国资委下达的工资管控要求、物价水平、薪酬策略等因素进行核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分配系数:董事长分配系数为 1;总经理分配系数一般
不超过 1;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领导人员分配系数平均值不超过 0.85,具体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按职权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绩效年薪为浮动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
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60%。其中绩效年薪的 9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 10%延期兑现。实施任期制和契约化管
理的,从其规定。
坚持薪酬与业绩同向联动、增量业绩贡献决定薪酬分配原则,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考核指标直接挂钩。
除董事长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领导人员薪酬,由董事会根据经营目标难度、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总经理的薪酬原则上不超过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结合董事会下达的业绩目标挑战性及完成情况,由董事会在总经理薪酬的 0.6—0.9 倍之间核定,平均值不超过 0.85。
特殊情形下,总经理完成董事会下达经营目标且增幅特别大、完成情况特别好的,经董事会提出并报股东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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