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
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包括其自身及相关工作人员),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
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董事长、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公司
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
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惩处: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惩处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
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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