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的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按照本
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公司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前述事项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
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送。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
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
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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