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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6 17:37:41 股吧网页版
重庆建工:重庆建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7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前述规定。

第三条 董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董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第二章 信息报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管理
董高的个人信息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高买卖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董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
券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份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董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通知

第九条 董高拟买卖公司股份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至少在买入
本公司股份前 2 个交易日,或卖出本公司股份前 15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详见附件 1)。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的承诺,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股东或董高。

第四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董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当董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五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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