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7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履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2024 年审计资质及工作履行了监督职责,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资质审查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成立于 2012 年,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A座 8 层,首席合伙人谭小青。
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9 人,
注册会计师 178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 700 人。
信永中和 2023 年度业务收入为 40.46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
收入为 30.15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9.96 亿元。2023 年度,信
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364 家,收费总额 4.56 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238 家。
2、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及项目人员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4 年年报工作安排,信永中和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信永中和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
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永中和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信永中和根据审计准则要求,就
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范围、审计方案和计划、年报审计要点及风险评估程序、总体审计结论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三、审计工作监督情况
1、公司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审前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信永中和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确保工作安排是合理的,积极保障公司年审工作的正常运行。
2、在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信永中和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且听取了信永中和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的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及时解决问题,并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避免工作中出现不合规的情形。同时,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信永中和出具 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了其编制的 2024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3、在取得信永中和提交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后,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确保信永中和编制的报告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四、总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公司聘请的信永中和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评估,信永中和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较好地完成
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信永中和参与审计的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受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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