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强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在董事会授权下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的任免,由董事会决定。主任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会议;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其他1 名担任本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职责;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同意、不同意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期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公司应给予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支持和联系部门,负责筹备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在董事会授权下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组织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并审定重要子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三)审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四)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改制、组织结构调整等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或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问题尽快做出全面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和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同时本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本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有权对本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在本公司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在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由董事会办公
室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足够的会议材料,但经全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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