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的任命和罢免,由董事会决定。主任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其他一名担任本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职责;
(三) 领导提名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提名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同意、不同意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提名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提名委员会的支持和联系部门,并负责本委员会会议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应提名委员会要求,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提名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拟订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考察,并就董事的委任、再委任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和总裁)的继任事宜,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至少每年审阅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其技能、知识及经验),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兼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而拟对董事会进行的变动提出建议;
(六)监察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董事提名政策的执行并在适当情况下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董事提名政策;
(七)就达致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可计量目标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支援发行人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决议、建议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支持,便于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对本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及相关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在本公司内部进行调查研究,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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