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立地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出具内部管理建议书,与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 3 名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
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并且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任的任命和罢免,由董事会决定。审计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提议和召集会议,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其他1 名担任本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职责;
(三) 领导审计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审计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同意、不同意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督促、检查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委员担任公司的执行性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公司应给予审计委员会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联系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条 应审计委员会要求,支持和联系部门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本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现时负责审计本公司账目的核数公司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本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一)该名人士终止成为该核数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该名人士不再享有该核数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财务主要控制目标,监督财务及会计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指导公司财务工作,审议及检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二)审议及检讨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内部监控系统及主要控制目标;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内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等;监督公司财务、内控与风险内控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并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三)审核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审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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