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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8:30:06 股吧网页版
新天绿能:新天绿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的行为,确保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前述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需符合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
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谨慎、诚信、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包括公司在内的最多 3 家境内上市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由此造成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规则;

(五)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与公司行业相关工作经历;

(六)熟悉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七)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公司的财务报表;

(八)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并承诺恪守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九)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之外,在独立董事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应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具体而言,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通过从事执业会计师、审计师、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或首席会计主任等工作或履行类似职能的经验,从而具备内部监控以及编制或审计与公司类似的财务报表的经验或分析上市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经验)。

除上述条件之外,在独立董事中,至少须有 1 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住地为香港。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为保证其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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