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修正)》《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汽车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渤海汽车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川)持有的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海纳川安道拓(廊坊)座椅有限公司 51%股权、英纳法智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100%股权、廊坊莱尼线束系统有限公司 5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项
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法律事项,本所已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出具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 修正)》《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渤海汽车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的期间内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术语或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术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及其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渤海汽车的如下保证:
1. 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渤海汽车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渤海汽车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的期间,即
自 2024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核查范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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