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实施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公司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作为出资实施投资的行为。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收购兼并企业或股权;
(三)对出资企业或其他企业增资扩股;
(四)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原股东配售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五)直接投资或参与设立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投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
(六)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或购买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等;
(七)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
(八)法律法规认可的其它方式。
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基于高度信任与战略合作伙伴开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战略合作项目,亦纳入本办法统筹规范管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三)有利于公司产业结构的优化,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符合集团和国资委的监管要求;
(五)投资规模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和《渤海汽车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规定,涉及
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标准的,依照上述规章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相关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为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决定。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对外投资项目,在提请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策审批前,须事先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负责公司及下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和批准;
(二)下属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公司的决策意见,负责在下属企业章程授权范围以内项目的审核和报批。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同时,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下属各级子公司负责对具体投资项目实施的人、财、物等资源进行计划、组织、落实、监督和管理,负责及时上报投资项目的进展,负责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审核及决策流程
第九条 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包括论证、调研和审核三个阶段,按照决策权限逐级审核批准。论证是针对获取的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资项目初步投资条件,判断投资价值,论证投资必要性、可行性。对于符合公司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的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开展前期论证工作。调研是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市场潜力、竞争环境等相关因素进行评估,以更加精确地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能力。审批是项目申请报告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出后,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顺序进行决策和审核批准。投资项目经过有决策权的主体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条 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意义和发展前景;
(二)市场预测分析;
(三)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合作方(如有)的基本情况、技术方案等相关事项);
(四)投资规模及资金筹措安排;
(五)成本估算及经济效益预测;
(六)风险分析和应对方案;
(七)被投资企业近三年的资产和负债情况;
(八)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及对项目影响的评估等。
第十一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或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风险及对策进行复核评估。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需审计评估的,提交审批前应由审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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