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国有公司收入分配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公司经济效益、经营目标相挂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制,不断增强公司的核心功能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组成董事会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依法履行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开展业绩考核、确定薪酬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确定薪酬标准并组织实施。同时兼任公司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按照相应的岗位领取职务薪酬,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不领取董事专项薪酬或津贴。董事薪酬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具体实施。
第六章 薪酬结构及比例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主要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九条执行;同时兼任公司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按照相应的岗位领取职务薪酬,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等构成,绩效年薪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其他董事的薪酬由股东会决定,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等构成,绩效年薪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职工董事根据原岗位薪酬标准执行,不另外发放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具体津贴的发放。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等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结合公司战略定位、管理规模及经营难度等进行确定。上年度公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出现重大变动或公司经济效益未达考核目标等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绩效年薪是与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
(三)公司任期激励收入不低于年度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10%,递延至任期末兑现。
(四)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各部分薪酬均应合理拉开差距,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平均水平与总经理相应薪酬标准的比值分别控制在合理范围。原则上总经理绩效倍数为 1,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分工、责任、贡献在总经理 0-0.8 倍发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最高最低绩效年薪差距比例不得低于 20%,且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的算术平均原则上不得高于总经理绩效年薪的 75%。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另有要求,按相关方案执行,不参与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总经理)绩效年薪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履职期间所产生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七章 薪酬标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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