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构建契
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相关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导向,服务高质量发展。围绕公司发展战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构建与岗位职责、经营业绩、风险责任、长期价值创造相匹配的薪酬体系,强化绩优薪优、绩差薪降。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健全风险共担机制。统筹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完善薪酬递延支付、止付及追索扣回机制,实现收益与风险挂钩、激励与约束对等,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三)坚持结构科学规范,强化业绩刚性联动。优化薪酬构成,合理管控基本薪酬,提升绩效薪酬占比,推动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质量效益、风险防控深度绑定,实现业绩与薪酬同向联动、同增同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
拟定、审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提出建议,监督本制度及相关薪酬方案的执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拟定与落地执行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决策
机构,负责审定本制度及相关薪酬方案,监督、指导薪酬管理工作实施,确保薪酬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对外披露;董事
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董事个人薪酬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与市场发展态势相适配,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实行年度津贴与浮动津贴相结合的薪酬形式,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除前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人员处获取其他利益。
(二)在公司兼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所任管理职务计发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按照相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其所任具体管理职务,
结合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实际经营状况、个人履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核定的核心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激
励,按照经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执行;激励机制应有利于提升公司创新发展能力,支撑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工资总额预算
管理,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准,综合考量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薪酬支付管理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支付
1.基本薪酬实行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实行预发与延期支付相结合机制。预发额度按不超过上年度绩效薪酬的 40%核定,与基本薪酬同步按月发放;考核期末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绩效薪酬核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兑现当年绩效薪酬的 80%,剩余 20%延期至任期考核结束后支付。相关人员存在问责情形的,公司可对该部分延期支付绩效薪酬予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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