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适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执行。
第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
部门。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如董事会秘书自行提出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信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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