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科学地确定发展战略,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ESG 治理工作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条例所称的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指公司在 ESG方面的发展战略,涵盖环境保护、信息安全、社会贡献、员工权益等诸多方面。公司应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全面融入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制定、投资决策、日常运营、风险管理等各个环节,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 7 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召集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并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条例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公司 ESG 战略并提出建议,对公司 ESG 等情况开展研
究、分析和评估,提出可持续发展建议,拟定 ESG 发展目标,提升公司 ESG 治理能力;
(五)对公司 ESG 等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提出 ESG
制度、战略与目标;
(六)审阅公司 ESG 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经召集人或者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七
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此通知期限。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