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和相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联系人,具体组织和协调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上述负责人及联系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由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确认,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登记备案。
前述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做好交接工作,并自变更之日起 2 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联系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责任人签字后负责各单位的上报工作。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提供的相关数据材料有据可查、存在明确的数据统计来源。各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若属于需公开披露的信息)前,应当妥善保管涉密材料,并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七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有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公司对外签订的达到以下标准的买卖或建设工程等重大合同:
(1)交易涉及总资产(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 5 亿元。
(四)公司发生的达到第六款标准之一的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 ;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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