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26 18:37:08 股吧网页版
郴电国际:郴电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7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6-013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检察监督阶段。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郴电国际”)全资子公司湖南郴电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环保”)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处于审查阶段,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市检察院的监督决定为准。

一、本案基本情况

(一)案由情况

2015年9月,格瑞环保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五工程公司”)经招投标程序后签订了《郴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案涉工程于2021年12月7日完成审计程序,省五工程公司依据《施工合同》关于“承包人对账后对审计结果不认可的,双方协商不成的,发包人仍按结算审计结果履行合同,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二十条争议解决办法处理”的约定,提起诉讼。

(二)一审情况

根据北湖区法院出具的(2022)湘1002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北湖区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一、格瑞环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省五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904513.62元,违约金61356.17元(按年利率7.4%,自2021年12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5日,此后另计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合计965869.79元;二、格瑞环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省五工程公司支付资金占有利息59453.43元;三、驳回省五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详情见公司于2023年2月3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郴电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23-004)。
(三)二审情况

根据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10民终68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省五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详情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郴电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23-027)。
(四)再审情况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23)湘民申6217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省五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省五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详情见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2024-020)。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格瑞环保收到市检察院送达的湘郴检民监〔2026〕20号《通知书》。关于省五工程公司与格瑞环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省五工程公司申请检察监督,市检察院已于2026年3月17日决定受理。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尚处于审查阶段,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市检察院的监督决定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湘郴检民监〔2026〕20号《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2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