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构建科学规范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经营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郴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
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薪资管理基本原则:
1.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整体效益紧密衔接,服务公司高质量发展。
2.权责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岗位价值、经营风险、贡献程度相匹配。
3.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刚性挂钩,强化正向激励与严格约束。
4.合规公开透明原则:薪酬管理依法合规、程序规范、信息公开,接受股东与内外部监督。
5.市场对标兼顾原则:结合行业水平、企业规模与市属国企监管要求,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 “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政策、制度与方案;
2.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指标、评价标准与实施办法;
3.组织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及任期考核,出具考核意见;
4.审核薪酬发放事项,监督薪酬制度执行;
5.向董事会报告薪酬与考核工作情况。
第五条 薪酬方案决策与披露
1.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按规定披露;
2.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按规定披露。
第六条 执行与配合部门
公司组织人事部、财务管理部为薪酬管理执行机构,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薪酬核算、发放、税务代扣、档案管理及数据统计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实施年薪系数管理。
1.基本薪酬:体现岗位价值、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按月固定发放,为薪酬保障部分。
2.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考核结果核定。
3.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任期届满考核通过后统一核算发放。
第八条 独立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具体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参与绩效薪酬与任期激励分配。
第九条 薪酬标准确定
薪酬标准结合市属国企监管要求、公司经营规模、行业水平、岗位价值及考核结果综合确定,按程序履行审批与披露义务。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基本薪酬发放
1.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按12个月计发;
2.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一条 绩效薪酬发放。实行月度预发、年度清算:月度
按总绩效薪酬12个月平均值的85%预发,年度终了,根据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及年度考核结果统一核算后,核发绩效薪酬剩余应发部分。
第十二条 任期激励收入发放。在任期届满、经考核与审计
确认后按规定核算发放,任期内出现重大问题的,按规定扣减或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
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
解聘、退休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履职期限、考核结果结算薪酬,未履职期间不予发放。
第五章 薪酬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薪酬领取规范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按批准标准领取薪酬,不得超标准、超范围领取;
2.不得在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参股企业违规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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