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激励有效、约束有力、权责对等、业绩联动的薪酬机制,充分激发董事、高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
立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业绩导向、效益联动。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经济效益、安全环保、规范治理、长期发展高度绑定,能增能减、刚性挂钩。
(二)坚持激励约束、同向并重。健全薪酬核定、考核、支付、递延、止付、追索全链条机制,强化责任、风险、收益对等。
(三)坚持程序合规、公开透明。薪酬方案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依法依规披露,接受股东、监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
披露;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管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如果公司业绩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管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管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管
薪酬管理制度、年度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负责对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经管部、财务部、劳资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管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证券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负
责董事和高管薪酬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与薪酬核定机制
第八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与经营业绩联动机制,工资总额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安全生产等因素统一核定、统筹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全额纳入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
理,在核定工资总额内统筹安排、规范列支、专项管理、专项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核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履职风险、履职难度;
(二)行业对标、地区对标、公司职工薪酬水平;
(三)绩效考核结果、履职评价结果、长期贡献;
(四)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
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结构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领取津贴,具体标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拟定,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管薪酬由
年度薪酬、任期激励和特别奖励构成。不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四条 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安全薪酬。
(一)基本薪酬是固定保障部分,按月发放,体现岗位职责与基本保障,基本年薪基数按年度核定。
(二)绩效薪酬与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关联的收入,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合计数的 50%,标准按非年薪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为基础,按年度核定。
(三)安全薪酬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任期激励是公司经理层成员的任期考核收入,具
体按照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特别奖励按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结果
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结构比例、发放方式、考核
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监管要求调整完善,履行审议程序后执行。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履职评价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公正透明、量化可测、刚性挂钩的
绩效考核与履职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薪酬核定、调整、支付、
追索的依据。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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