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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17:02:03 股吧网页版
宝胜股份: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600973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9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被告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额抵押金额22,553 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根据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的(2024)苏 10 民初 44 号案件一审判决,一审被告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在最高额抵押金额 22,553 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未按期缴纳上诉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按上诉人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已对案件涉及的或有事项计提了部分信用减值准备,后续可能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调整计提金额,由于后续实际可执行资产确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 年 5 月 16 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股份”或
“公司”)披露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其中案件三为(2024)苏 10 民初 44 号案件,公司要求被告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中渝”)以 22,553 万元为限额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扬州中院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公司的基本诉求,即要求被告方承担对对已生效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初7558号、(2021)
粤 01 民初 1466 号、(2021)粤 01 民初 1467 号]所认定的“新商票”的债务不能
清偿部分的补充清偿责任。

贵阳中渝因不服扬州中院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起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民终329 号,因未按期缴纳上诉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按上诉人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贵阳中渝(一审被告)

审理法院:江苏高院

案件背景和事实:2021 年 8 月,宝胜股份与贵阳中渝签订《协议书》、《不
动产抵押合同》,《协议书》约定将将贵阳恒中央广场 E2 地块期 1 号 689 套房抵
押给原告,合同、协议书中均约定被告最高额抵押担保额为 22,553 万元,用于担保案外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债务的履行;同时具体的《抵押合同》安排了 2021 年 8 月份当时可以先予办理抵
押登记的标的物(即贵阳中渝名下恒大中央广场 E2 地块 E2-1#楼等 20 套房产,
位于观山湖区合肥路 70 号)。双方合同、协议签订后,贵阳中渝反悔,拒绝继续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宝胜股份多次与贵阳中渝协商,要求贵阳中渝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但无果。

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宝胜股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扬州中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情况:被告贵阳中渝在最高额抵押金额22,553万元范围内,对已生效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初7558号、(2021)粤01民初1466号、(2021)粤01民初1467号]所认定的“新商票”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宝胜股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贵阳中渝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驳回原告宝胜股份的其
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9450元,由被告贵阳中渝负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贵阳中渝因与不服扬州中院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因贵阳中渝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申请缓交诉讼费,江苏高院同意其缓交申请,并于2025年3月14日向其送达《同意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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