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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1 22:56:25 股吧网页版
宝胜股份: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2


证券代码:600973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终结执行程序)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454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货款156,836,079.78元及利息,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和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连带担保责任。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公司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已对案件涉及的或有事项计提了相应的信用减值准备,后续可能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调整计提金额,预计本次终结执行程序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4)粤01执30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3日、2023年9月5日、2023年12月12日披露了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恒大”)的诉讼情况,详见《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其中广州中院(2021)粤01民初1466号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在为恒大提供电线电缆业务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商业纠纷,公司向广州中院提起了相关诉讼。公司依法要求恒大及其关联企业偿付逾期货款及其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公司的合理诉求,要求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156,836,079.78元及利息,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和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连带担保责任。2023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4547号,系对广州中院(2021)粤01民初1466号案件的二审终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本次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州中院院作出的(2021)粤0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货款156,836,079.78及逾期付款利息、担保服务费60,544.25元等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广州中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广州中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辖区法院或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以(2021)粤01执保546号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盈隆广场支行账号755936608010904_60003、中国银行海口龙珠支行营业部账号267525006965,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上述尾号0904、6965银行账户分别续冻至2025年9月19日、2025年11月20日止。

法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公司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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