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25-046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进展
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2022 年 7 月 15 日,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出售公司控股子公司衡阳怡农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60%股权的议案》,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发布了《公司关于公开挂牌出售公司所持控股子公司衡阳怡农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6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发布了《公司关于公开挂
牌出售公司所持控股子公司衡阳怡农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6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7。
二、交易进展情况
截至 2022 年 8 月 30 日(二次股权公告期满之日)止,分别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衡阳怡农生
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农公司”)24%、16%股权的股东刘爱国、柳定波组成的联合体为怡农公司 60%股权的唯一合格意向受让方。公司与意向受让方未能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从而产生股权转让纠纷。最终,根据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湘 0421 民初 18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反诉原告)刘爱国、柳定波与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被告(反诉原告)刘爱国、柳定波受让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衡阳怡农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60%股权,双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被告(反诉原告)刘爱国、柳
定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9700074 元,并将该款一次性付至第三人(反诉被告)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结算专户。被告(反诉原告)刘爱国、柳定波享有或承担衡阳怡农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60%股权在交易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交易期间自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起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反诉被告(原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反诉原告(被告)刘爱国、柳定波损失 600000 元。”
上述股权转让取得实质进展,2025 年 9 月 15 日,分别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衡阳怡农生态农
牧发展有限公司 24%、16%股权的股东刘爱国、柳定波与公司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一):刘爱国
身份证号:430421********0376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二): 柳定波
身份证号:330322********4013
1、产权交易的标的
甲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 60%股权。
2、产权交易的价格
产权交易标的价格人民币玖佰柒拾万零柒拾肆元整(¥9,700,074.00),乙方一受让标的企业36%股权,交易价款为人民币伍佰捌拾贰万零肆拾肆元整(¥5,820,044.00);乙方二受让标的企业 24%股权,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叁佰捌拾万零叁拾元整(¥3,880,030.00)。
3、产权交易的的方式
交易标的经资产评估确认后,通过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联交所”)挂牌转让,按照有关交易规则,采取场内协议转让的方式,确认受让方和交易价格,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实施产权交易。
4、产权交易涉及的职工安置
(1)标的企业职工情况:现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4 名,其中 3 名是与标的企业按《劳动合
同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员工,1 名是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员工,被甲方派至标的企业工作(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如与以上陈述内容不一致,则以标的企业实际情况为准)。
(2)职工安置情况:本次产权转让后,标的企业 3 名员工仍履行与标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 1 名员工回到甲方工作,由甲方安置。
5、产权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经甲方、乙方协商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转让前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新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或者享有其对标的企业的义务或权利。
6、产权交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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