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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01:14:07 股吧网页版
新五丰: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运营中担保事项的或有风险,切实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公司就本身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在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通知公司,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批准程序后,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相应决议,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担保事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安全、互惠、发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任何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办法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情形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涉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如有必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独立董事如果发现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执行本章规定情况做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担保合同签订程序

第九条 当发生担保业务时,首先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其财务状况和资质信誉状况,报财务总监审核,然后提供调查报告和合同样本经审计部、公司法律顾问评审、审核后再交总经理室讨论,总经理室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同时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条 担保合同的条款应完整、合法。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及时完整提供相应的主债务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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