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第六号 定期报告》等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促公司做好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董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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