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曙衢独立董事2025年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有效发挥本人在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特长,持续促进公司健康、快速、稳定发展,现将2025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曙衢,硕士研究生,具有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会计师职称。曾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税法与上市部主任。兼任河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南省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业务委员会主任。
2025年本人履职期间,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数量为3家,除本公司独立董事外,还担任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7月30日本人已卸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1.本人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就本人、配偶、子女及主要社会关系工作情况、持有公司股票情况、重大业务往来公司情况等进行自查,经自查,本人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列的相关情形;
2.本人属于法务、会计专业方面的资深人士,具有较好的职业背景,能够对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投资、财务管理等方面给予专业指导,促进公司董事会各重大决策更加科学;本人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够很好地履行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运作,满足《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2025年履职期间,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2025年3月20日公司董事会就本人的独立性进行审查,认为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任职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的会议情况
1.董事会
本人自2025年7月30日卸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履职期间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审议了37项议案,本人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董事会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讨论,充分利用本人专业特长的经验,对公司本年度审议的车间改造升级、董事会换届选举、薪酬制度等各方面,结合行业特点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对履职期间董事会审议的37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2025年本人在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资料准备充分、完整,本人没有对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提出异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年3月2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审议了2024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审查了公司2024年度担保事项及资金占用情况以及2024年年报董事会召开程序合规性、资料完备性等情况,认为公司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准备充分,资料完备,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025年本人在履职期间召集了3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8项议案,审查了公司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内部审计及内控等事项,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职期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3次会议,审议通过6项议案,本人亲自出席相关会议,并同其他委员一起制定了2025年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团队绩效责任书、财务总监绩效责任书,修订了《董事薪酬管理制度》,持续优化公司薪酬约束和激励机制,推进公司治理体系相关制度的完善。
2025年共召集6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10项议案。本人在履职期
内亲自出席了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6项议案;2025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行业情况,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制定了2025年公司总裁班子经营绩效责任书、财务总监绩效责任书、薪酬管理制度,并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优化了公司薪酬政策和激励机制,推进公司管理层激励体系的持续完善。
4.股东会
2025年,公司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会和一次临时股东会,本人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出席了上述股东会,与股东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向股东会汇报工作,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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