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年6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简称“《信披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各方责任为: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三)董事会办公室(简称“董办”)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报送和存档事宜;
(四)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障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提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整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一节 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的“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信披制度》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规定范围,并且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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