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6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4
第一节 定期报告 ......5
第二节 临时报告 ......7
第三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10
第四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10
第四章 管理职责 ......11
第五章 工作程序 ......14
第六章 保密措施 ......16
第七章 责任追究 ......17
第八章 附 则 ......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统称“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 公司之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之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负有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并且应当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为:
(一)真实: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准确: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在本制度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公平: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
(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各方核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并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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