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30 16:13:23 股吧网页版
中国电影: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6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董事会决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聘程序、薪酬政策与考核标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至少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和召集会议。
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且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1 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
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予以补足。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会议组织、议案落实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四)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及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方案;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配合。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 2 名或 2 名以上
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
或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议题、召集人和通知日期等内容。发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采用电话、视频、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形式召开。

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召开的,书面议案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进行书面表决后,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的,形成委员会的有效决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