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人员持有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6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特定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除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在《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人员;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人员。
特定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票。
第三条 特定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保证本人申报持股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第四条 特定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起,至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违反《证券法》规定从事以下行为:
(一)买卖公司证券;
(二)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内;
(四)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短线交易,即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进行短线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转让股份的比例限制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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