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明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对内提供财
务资助”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对内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被
提供财务资助的子公司其他股东中包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按照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只能
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原则上不得对以下几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一)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性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公司。
(二)子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三)公司子公司之间。
(四)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自然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
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是财务资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财务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报送及财务资助的筹集、统筹、调度及收回。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单位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财务资助项目的信息披露部
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相应的本公司内部审议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审计法务部是财务资助项目的监督部门,负
责对财务资助项目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检查财务资助项目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以及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被资助单位是财务资助资金的使用者,其
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对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及资金的用途、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对内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财务资助资金来源。提供财务资助资金来
源主要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和统贷统还资金。严禁占用募集资金、政府定向补助资金及向银行贷款获得的具有专门
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财务资助期限。流动资金借款原则上不超
过 3 年(含),项目投资建设借款原则上不超过 5 年(含),采用“统借统还”方式的除外。
第十三条 财务资助定价。制定市场化、风险导向的
定价机制,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予以规范,具体定价由公司管理层讨论确定。对信用状况优良、战略地位重要的核心子公司可给予适当优惠利率;对风险较高或经营状况欠佳的子公司,提高利率水平以覆盖风险溢价,并引导其提升自身融资能力。
第十四条 财务资助年度计划。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财务资助计划,纳入年度融资计划并经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财务资助申请。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需
至少提前两个月上报书面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金额、期限、资金用途、借款必要性、资金缺口情况、融资储备情况、存量借款情况、资金用款及还款计划、资金使用效益测算等,并明确资金使用和回款的源头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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