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严格控制担保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担保业务管理。
(二)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关键术语解释
担保:系指公司按照法律制度或当事人约定,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提供的保证法律措施,包括公司为他人债务履行提供保证、公司以自身资产为他人债务履行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担保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担保业务的受理和审批、评估和审批等实行岗位分离。
(三)严格控制和审批原则。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提供担保,一般不向除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组织职责及权限
第五条 股东会
(一)一般担保事项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2.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7.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5 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制度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三)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融资的担保
公司在年度股东会时,可以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融资额度,以及需要公司对此年度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额度作出预算,并由股东会按照本条第一款制度的担保程序审议通过。此项经股东会批准的预算内融资担保事项的具体实施,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额度超过年度股东会预算后,其审议程序按照本条第一款制度程序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
审议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并按本制度第五条的相关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
负责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担保资料进行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党委会
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做出相应决议。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担保业务的受理。
(二)负责担保业务的项目评估,提交项目评估报告。
(三)负责具体联系担保合同的订立事宜。
(四)负责保管担保业务相关资产和权利证明。
(五)负责担保项目的日常检查,定期提交检查报告。
(六)执行经批准应履行的担保责任。
(七)将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或其他的涉及诉讼的担保项目的资料移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 审计法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担保合同的法律审核。
(二)为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提供法律咨询。
(三)负责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或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业务的法律事务。
第三章 担保业务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所有担保申请统一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受理,
担保债务人提出担保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担保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2. 担保事由。
3. 担保债务金额。
4. 要求提供担保的方式。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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