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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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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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金台法意字[2026]0513号
致: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北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矿科技”或“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就公司调整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
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
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
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
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5. 本所已得到北矿科技保证,即北矿科技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
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北矿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北
矿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年12月30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计划发表核查意见,
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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