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
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豪汇鸿”)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对其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苏豪汇鸿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下午14:00,
召开地点为南京市白下路 91 号苏豪汇鸿大厦 A 座 26 楼会议室。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投票注意事项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南京市白下路
91 号苏豪汇鸿大厦 A 座 2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经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
会议由董事胡瑞芳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投票注意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根据上证所信息网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529,685,686 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召开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2:《〈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 3:《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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