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江苏苏豪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豪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以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确保所披露
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为基本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一)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实际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完整:公司应全面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三)准确:公司披露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四)及时:公司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管理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等;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
告、请示等文件;
(五)公司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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