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裁、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
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岗位职责、经营风险、业绩贡献相匹配。
(三)坚持公平公正,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兼顾公司当期业绩与长远发展。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
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在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
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门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九条 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不单独发放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
成,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其中,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结合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等综合确定,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实施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对应审批及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按月发放。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视其责任和损失情况,扣减或取消其薪酬或津贴。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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