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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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公监函〔2026〕0116 号
关于对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建设机械,A股证券代码:600984;
杨宏军,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柴昭一,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李长安,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白海红,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杨宏军、柴昭一、李长安、白海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6〕029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查明的事实,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机械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兼公司副董事长柴昭一通过公司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拆借资金,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部分资金管理、核算不规范。公司个别资金流转业务缺乏商业实质;部分资金支付审批以及财务核算不规范,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1.1 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宏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副董事长柴昭一作为资金占用方,时任总经理李长安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白海红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宏军、时任副董事长柴昭一、时任总经理李长安、时任财务总监白海红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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