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人员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和保障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安徽省国有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理层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公司经理层人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经理层人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1.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保证公司党委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切实发挥党组织在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2.坚持权责对等。依法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的聘任、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等权利,切实保障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主持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3.发挥市场作用。对标市场、对标行业,结合企业实际科学合理确定经理层成员考核目标和薪酬标准,以业绩贡献为导向,实行经理层成员薪酬能高能低、能增能减;
4.激励与约束并重。建立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和引进退出机制,充分调动经理层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增强改革发展活力;
5.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经理层成员岗位目标考核,健全完善退出机制,按照契约约定严格退出管理,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章 任期管理
第五条 经理层成员全部实行任期制岗位管理,任期期限由董事会确定,可与本企业董事会的任期(届次)保持一致,或者与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周期保持一致(包括任期中增补的经理层成员),原则上每届任期 3 年,过渡期或者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任期期限。
第六条 经理层成员按照相关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党组织提名推荐程序,并按照公司法有关程序办理聘任手续,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下同)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明确聘任关系。
任期内一般应保持经理层成员岗位稳定,如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新聘任的经理层成员应当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新聘任人员任期自聘任之日起到本届任期结束,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指标和目标值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七条 明确经理层成员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权责界限,经理层成员分工原则上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如分工调整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八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任期考核和年度(聘期综合)履职考核合格的,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或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应一并免去。
第三章 契约化管理
第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岗位聘任协议》(下称《协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下称《两书》)为载体,建立契约关系。
第十条 《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按照以下方式签订:
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与经理层各成员分别签订《协议》,总经理与其他经理
层各成员分别签订《两书》。对于同时兼任多个企业经理层职务的,可以按照履职岗位分别确定签约主体,《协议》和《两书》不再重复签订。
第十一条 《协议》和《两书》应根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及分工,一人一岗差异化制订。经理层成员职责分工调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协议》和《两书》进行调整,调整后需重新签订。
第十二条 根据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工作要求,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应明确的岗位分工、职责权限、目标责任书、管理权限,实行“一岗一考核”、“年度+任期”的考核模式,以“定量+定性”相结合的考核指标,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目标有效落实。
第十三条 《个人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确定每位经理层人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个人业绩指标主要来源于公司业绩目标的分解,以及经理层人员个人职责范围内工作。指标要以量化指标为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效益类、经营管理类、风控合规类、重点任务类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可以授权总经理制订经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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