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外部信息报送涉及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和证券投资部审核,并经其公司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由经办人员向信息接收人员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告知函,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
证券投资部应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具体登记制度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
附件:
外部信息使用人告知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 1)
我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贵单位报送__________________(注 2),根据内幕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配合我公司对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特向贵单位相关信息使用人员告知如下事项: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我公司本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我公司上述内幕信息的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2、根据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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