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规定,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成立防止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领导小组,董事长为组长,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审计部为组员。如果公司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行为,上述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备,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其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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