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下称“《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买卖本公司股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第二章 交易管理、禁止和限制
第六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期权性质的证券实行事前报备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入,须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将其买入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如需卖出,须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将其卖出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期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均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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