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监督评价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级公司及《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所有业务环节和管理活动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
作,主体涵盖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公司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开展的一种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目的是通过独立、客观、公允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促进内部控制体系持续优化,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改善经营管理绩效,保障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实事求是、保守
秘密、廉洁奉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公司中
心任务,服务改革发展大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要求和公司发展战略,科学统筹审计资源,统一审计标准和程序,精准确定审计监督重点。审计实施可采取自主审计、授权审计、联合审计、委托第三方审计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业
审融合与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审计监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党委应当至少每半年听取
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研究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审计整改中的重要事项。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机构设置、队伍建设、问责追究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定领导机构。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重点任务、重大问题整改落实等重要审计事项的管理和指导。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审部门。
第九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简称内审部门),独立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挥预防、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职能。内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公司依据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符合上市公司要求
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沟通表达及报告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同时需具备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
护,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依法审计,坚持原则,
重视证据,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并按照相关要求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
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联、任职关联等,回避申请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并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或出现回避事项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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