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4
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HENGYECAPITALLIMITED
盛业资本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469)
须予披露交易-
出售应收账款
出售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布,于2018年12月14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盛业商业保理与买方订立出售协议,据此,盛业商业保理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应收账款,代价约为人民币72.6百万元。
GEM上市规则涵义
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单独计算有关出售协议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故出售协议单独计算并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毋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遵守任何披露规定。
然而,鉴于过往出售协议及出售协议乃与出售框架协议项下的同一买方于12个月内订立,董事认为出售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22条与过往出售协议项下的交易进行汇总。
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出售协议根据GEM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14日及2018年11月27日有关过往出售协议的公告。
于2018年12月14日,盛业商业保理与买方订立出售协议,据此,盛业商业保理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应收账款,代价约为人民币72.6百万元。
出售协议
出售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2018年12月14日
订约双方: (1)买方,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
事于信托业务。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
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
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2)盛业商业保理,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主要业务为(其中包括)商业保理。
将予出售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的账面值约为人民币67.5百万元。应收账款由应收债务人的账款组成。应收账款的届满日期为2019年11月1日。
于2018年12月14日,盛业商业保理及买方与债务人订立出售确认书,据此,订约方确认应收账款的账面值。此外,债务人确认盛业商业保理已获委聘管理应收账
该出售对盛业商业保理并无追索权,代表盛业商业保理无须为债务人拖欠付款负上责任。
代价及付款条款
买方收购应收账款应支付的代价约为人民币72.6百万元。买方已于2018年12月14日向盛业商业保理的指定银行账户付款以结清应收账款的代价。
付款条件
收购应收账款的付款须于买方收到买方设立的信托的财产授予人支付的信托资金以支付应收账款的代价后,方可进行。于本公告日期,上述付款条件已获达成。
厘定代价的基准
代价乃由盛业商业保理及买方基于1)应收账款的账面值;2)出售日期与债务人的预期支付日期之间的天数;及3)债务人的信用度经公平磋商厘定。
完成出售
出售协议在盛业商业保理于2018年12月14日收取代价后完成。
根据盛业商业保理与买方于2018年9月30日订立的转让登记协议,盛业商业保理同意协助买方于中登网登记转让盛业商业保理根据出售框架协议向买方出售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
信托管理服务
据买方所述,买方为及代表其设立的信托并利用信托资金收购应收账款。根据出售框架协议条款,盛业商业保理同意就应收账款为买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盛业商业保理应为及代表买方收取应收账款项下应收债务人的款项,并于收取该等款项
盛业商业保理将不会就其提供的服务收取服务费。
出售的财务影响及所得款项的用途
完成出售协议项下交易后,基于将予出售之应收账款账面值与出售代价(扣除销售相关税项)之间的差额,董事会预期本公司将就出售协议录得约人民币4.8百万元收益。
本集团拟将出售应收账款的所得款项用于为本集团向客户授出保理贷款提供资金,及用作一般营运资金。
出售的原因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于中国能源、建设及医疗行业从事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其他相关解决方案的企业金融服务。董事认为出售协议乃按正常商业条款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
本集团订立出售协议,意图改善本集团现金流,管理本集团保理资产组合,并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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