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
(于2026年5月8日经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贯彻落实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发展理念,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规模和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其中,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领取董事津贴,不参与绩效考核。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分配原则上向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地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考核约束条件,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
(一)内部因素,包括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年末考核情况等。
(二)外部因素,包括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和发展阶段相适应。
第七条 公司将ESG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工作目标与公司运营目标、激励安排及绩效考核相结合,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商业道德及反贪腐等内容纳入业绩考核指标中,形成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驱动的薪酬激励。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架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股东会负责审议并批准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相关方案须充分披露;董事会负责审议并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相关方案亦须充分披露。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考核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可以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工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资产规
模、年度经营业绩、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行业薪酬水平,拟定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系数和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上一业绩周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原则上应当下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上述业绩指标考核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周期性特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可与业绩周期挂钩,业绩周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被考核对象的经营业绩责任目标,与被考核对象充
分沟通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被考核对象考核指标的,被考核对象本人或董事长可提出考核指标调整申请,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工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指导人力资源部拟定年度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考评方案,根据考评结果确定绩效工资。
其中:执行董事在年度终了时,对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并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评;非执行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或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独立董事每年度须向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总裁自评直接提交薪酬考核委员会终评;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绩效考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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