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6 年 3 月 12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及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也不包括债券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指“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 A 股募集资金,公司 H 股或在其他市
场的募集资金管理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相关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
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在
持续督导期间的监督。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及时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
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
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该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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