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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2 16:58:41 股吧网页版
赤峰黄金:赤峰黄金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3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年3月12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防范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货币型基金等金融产品),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当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或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五)公司或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单笔委托理财金额或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低于 10%的,按照《赤峰黄金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中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执行;

(二)单笔委托理财金额或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的委托理财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10%以上但低于 50%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满足以下条件任一者,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的 25%以上;

3.委托理财的最高总收益(年预期收益或可实现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或税前总利润的 25%以上;

4.或,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总市值(按交易进行前五个交易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平均收市价计算)的 25%以上的。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
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风险评估和 可行性分析,拟订委托理财方案后提交财务总监审核;

(二)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审 批权限,提交管理层决策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子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该子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财务部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情况、投资品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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